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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8-10-29
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損毀并影響使用的,由持證人提出換發(fā)新證書的書面申請,原發(fā)證機關審核后收回損毀證書,補發(fā)新的教師資格證書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對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登記造冊,集中銷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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